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提出地方性法规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单独表决,并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