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二节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三十四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