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由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由代表团团长或者联名的代表推荐一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