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一节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第十七条有效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作说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