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由提案人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有地方性法规议案权的机关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稿。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