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或者装卸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驶离,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