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