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准保护区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进行灌溉;(二)禁止在准保护区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三)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