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与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

(三)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常住人口搬迁,原有宅基地复垦后用于生态涵养林建设。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