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用于城乡集中供水的江河、湖库、水井等,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