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黑龙滩水库市中心城区:分别以龙庙取水口和月亮湾取水口为中心,径流路径为2500米的水域范围,除一级水域保护区外,不超过水面范围的区域;沿二级水域保护区沿岸,正常水位线以上水平纵深至流域分水线,或者隔离防护堤堤顶的陆域,以及二级水域保护区内的岛屿。

(二)黑龙滩水库仁寿民生隧洞: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起,再上溯2500米、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全部水域及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向两岸纵深延伸至山脊线的区域(两岸陆域纵向长度与水域长度一致)的陆域。

(三)龚家堰水库、梅湾水库、复兴水库: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四)青衣江洪雅段: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不小于2000米处、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不小于200米处,十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全部水域及沿岸纵深范围不小于1000米的陆域。

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体执行国家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水质标准。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