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黑龙滩水库市中心城区:分别以龙庙取水口和月亮湾取水口为中心,径流路径500米范围所覆盖的水域;一级水域保护区沿岸,正常水位线以上至流域分水线外侧水平纵深50米的陆域,以及一级水域保护区内的岛屿。

(二)黑龙滩水库仁寿民生隧洞: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半径200米内的陆域。

(三)龚家堰水库、梅湾水库、复兴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或径流路径)不小于300米内的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不小于200米范围内的陆域(或一定高程下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不小于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范围。

(四)青衣江洪雅段: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范围内,五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及两岸自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内陆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

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体执行国家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水质标准。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