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人正常作业。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环境卫生工人劳动安全、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