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二)乱倒粪便、污水;(三)乱弃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物品包装等废弃物;(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居民区等露天场所焚烧废弃物等;(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