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餐厨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餐厨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危险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废旧物品回收经营单位应当有固定收购场所,并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边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