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居民生活产生的大件废弃物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投放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集中堆放点。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交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清运。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