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公厕保洁管理服务规范进行维护、保洁,保持设施齐全、完好,保洁质量达到环境卫生质量要求。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居民住宅区内的公用厕所,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