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废弃物的处理,应当符合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接收废弃物的处理场。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