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区域内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