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夜景照明设施、户外广告、招牌等的照明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严格控制亮度和能耗密度,按照规定采取光污染限制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