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河道以及近海岸边、滩涂等应当保持清洁,责任人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水面漂浮物。驳岸、护栏、涵闸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