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取石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