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博物馆应当自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建立电子和纸质的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档案,并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博物馆应当在新取得的藏品入库之日起三十日内建立电子和纸质的藏品档案,并同时登入藏品总账和分类账。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