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博物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博物馆发展社会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博物馆发展社会基金,或者向博物馆发展社会基金进行捐赠。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资金、藏品、设备、设施等财产,或者出借藏品、开办展览、举办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支持博物馆事业发展。接受捐赠的博物馆应当出具接受捐赠凭证,定期编制受赠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博物馆使用受赠藏品时,应当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标明其来源。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