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志愿者组织等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协助综合执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不断改进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