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并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