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