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七条已修改发包方应当依法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或者承包合同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补签或者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1式4份,承包双方各执1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1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承包合同。耕地、林地承包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