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六条已修改发包方是指依法所有农村土地或者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指户籍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农村土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