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承包方对依法取得的家庭承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流转的权利。承包地被征收、征用时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征用手续,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其法定权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