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生活污水,影响环境卫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