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集镇建设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积极配合规划的实施。因实施村庄、集镇规划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