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积极配合规划的实施。

因实施村庄、集镇规划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