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停车场的,停车场管理者应当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可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并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