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停车场管理者或者住宅区管理者的请求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有权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或者在机动车发动机运转状态停放的;(二)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阻碍停车场交通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