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者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