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临时停放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允许停放的时限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对于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临时停车泊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