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者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停放凭证;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应当限制其离开停车场或者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放行。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