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的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停车场的管理者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二)执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五)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六)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七)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