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托管理。委托管理的其维修责任由双方约定。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上岗时佩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统一标志。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