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政府储备的土地,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单位和个人可利用自有空闲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但学校、幼儿园除外。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