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