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