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