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与改革、教育、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