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第五章 技术市场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技术交流、交易服务和技术交易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有关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技术市场信用体系,促进技术市场信用管理建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