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商业、邮政、通信、文化、公路、铁路、航运、民航、旅游、银行、证券、保险、医疗等公共服务行业及其人员面向公众服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