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四章 农村医疗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支付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至少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