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财政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县级财政对乡(镇)卫生院的预防保健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全额拨付,其他在职人员按照省有关规定拨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