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二章 农村卫生机构第十二条有效县级财政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县级财政对乡(镇)卫生院的预防保健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全额拨付,其他在职人员按照省有关规定拨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