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勘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处以合同约定的城乡规划编制费、建设工程设计和测量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工作或者建设工程测量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建设工程测量的;
(三)采取修改地形图和标注虚假尺寸及其它隐瞒真实情况,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进行建设工程测量的;
(四)对未取得规划条件或者违反规划条件内容编制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进行规划放线的;
(五)设计图纸内容与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不符的。
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已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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