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天北新区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奎屯市人民政府、农七师各职能部门对涉及天北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管理职权,可以依法委托天北新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行使,并给予指导。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