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天北新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